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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13年度南簡字第374號
原 告 蕭奇佑
訴訟
代理人
洪晨博
律師
被 告
資晟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洪國清
被 告 王大進(原名王秉澤)
王龍榮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,並指定於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下
午三時三十分,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上列為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
沈佩霖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