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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53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南簡字第535號
原      告 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凌忠嫄 
訴訟代理人  施峰達 
被      告  鈺順開發科技有限公司

特別代理人  林怡伶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王耀星律師即徐珵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    主      文
被告王耀星律師即徐珵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徐珵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鈺順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萬3,33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訴訟費用由被告王耀星律師即徐珵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徐珵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鈺順開發科技有限公司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
   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
一、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,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,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,選任特別代理人。此項規定,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、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被告鈺順開發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鈺順公司)因唯一董事即法定代理人徐珵於民國112年7月5日死亡,而鈺順公司並未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,且無其他人擔任董事,故無法定代理人,原告為此向本院聲請選任被告鈺順公司之特別代理人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南簡聲字第21號裁定選任林怡伶律師於本件訴訟中為被告鈺順公司之特別代理人,先予敘明。
二、被告王耀星律師即徐珵之遺產管理人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,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  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鈺順公司於112年2月18日邀同徐珵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4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2月18日起至117年2月18日止,月於每月18日平均攤還本金,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.575%機動計息,並同意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利率加原定碼距計付。如遲延還本或付息,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另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付違約金,並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同全部到期。但被告鈺順公司自112年7月18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,尚欠本金37萬3,33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部分
(一)被告鈺順公司則以:對於原告提出之正本形式上真正不爭執等語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
(二)被告王耀星律師即徐珵之遺產管理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法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、授信約定書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、催告函、收件回執、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、利率明細資料查詢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、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、徐珵除戶謄本、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506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,且為被告鈺順公司所不爭執、被告王耀星律師即徐珵之遺產管理人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爭執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,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(二)從而,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王耀星律師即徐珵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徐珵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鈺順公司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  官 丁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須附繕本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28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鄭梅君   
附表:
編號
計息本金
(新臺幣)
利息
違約金
期間(民國)
週年利率
期間(民國)
週年利率
1
18,668元
自112年6月18日起至112年11月8日止
2.17%
自112年7月19日起至112年11月8日止
0.217%
自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
6.67%
自112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月18日止
0.667%
自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
1.334%
2
354,668元
自112年6月18日起至112年11月8日止
2.17%
自112年7月19日起至112年11月8日止
0.217%
自112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
6.67%
自112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月18日止
0.667%
自11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
1.334%