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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5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6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字第588號
原      告  李金玉 

訴訟代理人  林朝明 
被      告  李懷玉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7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                  法  官 柯雅惠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6   月  11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于子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