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字第603號
上列
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9日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6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76,830元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,8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盧亨龍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