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4 年 02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南簡字第698號
原      告  黃芸蓁  
訴訟代理人  徐睿謙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戴佳樺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張心蘭  



訴訟代理人  陳怡君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陳又溥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莊允宏 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田幸艷
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幸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