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字第736號
原 告 煜豐磁磚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環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796號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499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,6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