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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13年度南簡字第857號
原 告 葉明昌
被 告
許同和
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梁正德
訴訟代理人
楊豐隆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
損害賠償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
應再開
言詞辯論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
書記官
林彥丞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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