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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8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字第857號
原      告  葉明昌  
被      告  許同和  
           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梁正德  
訴訟代理人  楊豐隆 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1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