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字第887號
原 告 杉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告前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6萬6,910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1萬3,573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萬3,07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納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 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