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字第889號
原      告  林志強 
被      告  亞帝飯店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黃士珍 


            陳貞君 


            施嘉鎮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原告之訴駁回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之起訴,未繳納裁判費,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,已於同年9月16日將文書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和緯派出所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查原告至113年10月4日止,仍未繳款,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(見本院卷第67頁)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   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 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 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                  書記官  林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