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字第906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楊振溪
楊美容
楊輝明
楊輝亮
楊輝崑
楊輝正
參加訴訟人 楊敏貞
上列原告與
被告楊振溪等人間請求113年度南簡字第906號代位
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
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經辯論終結,並定於113年8月29日
宣判,
惟因事實未
臻明確,尚有再調查之必要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侯明正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