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字第999號
上 訴 人 吳曼麗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昀渼
不動產企業有限公司、石丹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2,000元,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9,270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幸艷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