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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聲字第49號
聲  請  人  施淑美 
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367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3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全部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元;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、3、4項亦有明文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比對筆錄正確性,聲請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3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全部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經查: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,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併特予裁示,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6   日
           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法  官 楊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6 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書記官  陳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