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聲字第49號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年度南簡字第367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3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全部
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
法律上利益,得於
開庭翌日起至
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
與否之裁定;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元;
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
第1、3、4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為比對筆錄正確性,聲請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36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下稱
系爭事件)全部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
三、
經查: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
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,由行為人之
住所、
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併特予裁示,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