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48號
原 告 葉惠雯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上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00,000元(第一項借款600,000元+第二項票款600,000元=1,200,000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,880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福來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