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1號
原 告 吳素香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徐向庭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0,000元(原告
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原為「3,800元」,後具狀更正及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「380,000萬元」,
惟參諸其起訴狀所載事實理由係因受詐欺而
求償匯入被告帳戶之380,000元,故原告
陳報狀所載之「萬元」顯為誤載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認定為380,000元
無訛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 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