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36號
原 告 連信雄
上列原告對
被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03,2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,84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世旻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