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1號
原 告 李蘅泰
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5,840元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
異議之訴,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。
二、
經查,本件原告對
被告提起
債務人異議之訴,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985號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
系爭執行事件)之執行程序,而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中
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
債權為「新臺幣(下同)170,098元,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.73計算之利息;
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361,228元」,合計對原告執行之金額為531,326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此亦為原告排除強制執行程序可獲之利益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31,32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,如對本裁定關
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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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361,228元。 註:被告請求本金170,098元自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.73計算之利息部分,因該利息起算日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日,故金額為0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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