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4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温義通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7,37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永佳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