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5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梅建文即梅仁德之
繼承人、梅隆興即梅仁德之
繼承人請求代位
分割遺產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481,452元(計算式:7,444,355元×被代位人梅景森即梅建國
應繼分1/3=2,481,451.6元【元以下四捨五入】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,6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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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| | | 2,856×1,000×56/100=1,599,360元 |
| | | | 1,428.06×4,900×80/810=691,111元 (元以下四捨五入) |
| | | | 83.8×28,800×1/1=2,413,440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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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(門牌號碼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) | | | | |
京城銀行仁德分行活期存款(帳號000000000000) | | | | |
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○○號00000000000000) | |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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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