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68號
原 告 家興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5,24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84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桂美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