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71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吳燕龍
上列原告與
被告尹寶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0,12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