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
原 告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佑呈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1,2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