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292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凃慶昌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37,841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