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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補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02號
原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辛忠道
訴訟代理人
林博揚
上列原告與
被告
張品祐等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100,322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11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上開
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
王淑惠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
洪凌婷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