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75號
原 告 王羿文
上列原告與
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34,217元(即本金283,645元、已核算之利息528,253元、113年2月23日起
迄113年8月20日止之利息22,319元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,140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