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85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劉自明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春雄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,56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11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盧亨龍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