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87號
原 告 陳明正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
異議之訴,係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8304號給付票款事件中扣押存款之
強制執行程序,經核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4,98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 薇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具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