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03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鄭世彬
上列原告與
被告蔡秉翰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鍾湄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