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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儲值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1號
原 告 郭蕎萱
法定
代理人
郭建男
被 告 新加坡商競舞電競有限公司臺灣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胡育嘉
訴訟代理人
何千亦
曾緯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返還儲值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7,35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田幸艷
上開
裁定
正本
核與
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
林幸萱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