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11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潘奕豪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萬566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柯雅惠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