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17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鏘輝即五村燕餃餐廳實際管理人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4,691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