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58號
上列原告與
被告何宣穎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9,000元,應繳裁判費1,1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姝蒓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