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59號
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70,447元(計算式:本金445,026元+起訴前利息25,421元=470,447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鍾湄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