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6號
原 告 許玉珠
被 告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後
迄未繳納
裁判費。茲因原告所為聲明及陳述矛盾,聲明未就不同利率載明本金數額,參以原告主張利息不應超過法定限制16%,暫以原告請求「確認本票債權超過新臺幣(下同)460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部分不存在」估算其應繳裁判費(按:
訴訟標的價額仍待承辦法官闡明確認後核定)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7,490元,如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谷鴻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