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8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鄭世彬
上列原告與
被告羅信男、柏旭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3,67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永佳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