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73號
原 告 唐丙益
唐啓華
唐啓明
上列原告與
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35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,36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李姝蒓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