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77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黃立斯
被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黃裕隆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7,79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