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2號
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許怡婷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二 樓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十二 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80,40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桂美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