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5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鄭世彬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仲欽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478,24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雯娟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