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6號
原 告 魏蒼榮
宋銘樹律師
朱敬文律師
被 告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
蔣瑞瑜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2,245元【暫以原告主張
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,
按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,即33,483元×15平方公尺=502,245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5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鍾湄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