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7號
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列一人
上列原告與被告飛來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9,574元【計算式:本金279,154元+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8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0,420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淑惠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