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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南簡易庭 113 年度南簡補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
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94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
劉自明
被 告
倪琮傑
上列
當事人
間請求
侵權行為
損害賠償
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
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2,1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上開
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
正本
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
抗告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
林彥丞
歷審裁判
列印歷審清單
說明:
: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。
: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/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。
相關法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