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0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芳成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,18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