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2號
原 告 蔡添全
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請求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
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828萬3000元(即
系爭2張本票票面金額總和)。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8萬3071元。
二、原告應補提出「
起訴狀影本」2份,以利送達被告2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蔡雅惠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,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