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1號
原 告 吳素香
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5612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
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1,358元【計算式:如附表所示之110,580元+500元(程序費用)+278元(
執行費用)=111,358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