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55號
原 告 蔡添全
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原告請求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
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280,000元,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111,26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。
二、原告應補提出「
起訴狀影本」2份,以利送達被告2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淑惠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
抗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