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年度南簡補字第90號
原 告 李筱暄
上列原告與
被告林益輝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福來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