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保險簡字第7號
上 訴 人 韓仁誠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共新台幣(下同)250,908元(含起訴前之利息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5,37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林雯娟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