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10號
原 告 黃俊誠
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林韋甫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21,918元(計算式:本金400,000元+起訴前利息21,918元=421,918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7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鍾湄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