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保險簡補字第5號
原 告 施淑美
被 告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楊家易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(計算至起訴前1日),核定為新臺幣294,674元(計算式:240,000+54,674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丁婉容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,如對本裁定關
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