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南勞全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康哲瑋
相 對 人 台景達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假扣押事件,
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,本院裁定如下:
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112年度南勞全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。
理 由
一、
按假扣押之裁定,
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。第1項及前項聲請,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;如
本案已繫屬者,向本案法院為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4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
債務人即
相對人以本院112年度南勞全字第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,有該案卷宗
可稽。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,依
上開規定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95條、第83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